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云南省科技信息工程学校最新招生简介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是2000年初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学校的前身是云南有色经贸学校,主要是为云南有色系统内部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的职业学校,2005年1月份通过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学校更名为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学校定位明确,以科技、信息、工程、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主,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学科设置为导向。学校先后开办过成人高中、成人中专、四年制、五年制大专等学历教育及各种职业培训。办学十年来,学校整合省内外各种教育资源及师资力量,不断的强化教学质量。 学校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从事教育工作四十多年的老教授及中、青年学术带头的骨干教师组成。教师队伍实力雄厚,现有专兼职教师九十余人,具有高级职称者占65%。
2003年学校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与200余家用人单位建立专业人才供需关系,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学校管理严谨,十年来培养了四万多名各类专业人才,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及好评。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招生专业介绍
1、汽车运用与维修
主修课程:机械制图、汽车材料、机械基础、汽车电工电子基础、汽车改良、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汽车电气设备构造与维修、汽车使用性能与检测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学生成为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生产一线从事汽车运用于维修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初级专门人才。
2、机械加工技术
主修课程:机械制图、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基础、机械制造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各类机械制造、普通机械加工工艺实施、加工质量检测及机械加工设备调试、操作、保养等工作人员。
3、建筑装饰
主修课程:素描、色彩、建筑装饰构造、建筑制图与识图、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及其大作业、建筑装饰工技术与管理及其课程设计、建筑制图与识图及其大作业、建筑装饰设计,教学实习和综合实习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从事一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和基层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中等实用型专门人才和劳动者。
4、工业与民用建筑
主修课程:建筑力学、房屋建筑学、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制图与识图及大作业、建筑工程测量及实习、建筑施工技术课程设计、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及其大作业,教学实习和综合实习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和基层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中等实用型专门人才。
5、会计电算化
主修课程:基础会计、经济法律法规、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工业企业会计、流通企业会计、运输企业会计、基建会计、金融业会计、农业会计、政府与非盈利单位会计。
培养目标:为各企事业单位培养财务人员。
6、电工技术
主修课程:电工基础、电器安全常识、民用照明线路的标准与安装,工厂区动力线路的架设、工厂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施工图纸的识读、各种民用照明、工厂动力配电盘的装配安装,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与安装、检修、导线的各种连接方法,变压器的安装维修、常见机床的电路安装,各种仪表的使用安装与检修。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从事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运行与检修等工作能力的应用型中等专业技术人才。
7、钳工技术
主修课程:机械基础、机械制图、钳工工具、钳工工艺、公差与配合、机械制造。
培养目标:为各类机械加工企业、组装企业(如汽车生产装配企业)培养钳工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8、数控技术
主修课程:机械制图、机械基础、数控加工基础、PIC编程逻辑器件、数控编程、CAXA制图、数控机床操作与维护、公差配合(互换性)、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培养目标:培养能担任数控机床的加工工艺设计与编程,刀具调整,机床的安装、调试与维护,机床的加工操作等工作和从事车间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9、法律事务
主修课程:法理学基础、宪法基础、中国民法、中国经济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行政法、中国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学概论、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书法、律师实务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从事法律及事务性工作的中等人才。
10、市场营销
主修课程:市场营销基础、商品学基础、营销心理学基础、市场营销策划、推销实务、市场调查与分析、经济法基础、市场营销案例与实训、会展营销实务、房地产营销实务、商品经营技能训练。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市场调研、企划、业务洽谈、商品验收、推销、展销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11、工商行政管理
主修课程:公司概论、宏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企业注册代理业务、商标注册代理业务、合同起草订立、金融市场、人力资源管理、国际企业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社团业务。
培养目标:为各商贸企业、工商企业代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12、旅游服务与管理
主修课程:旅游概论、专业英语、饭店服务与管理、导游基础知识、公共关系概论、餐厅服务、客房服务与饭店管理,旅游服务,旅行社导游基本业务训练,英语口语训练,教学实习和综合实习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现代化旅游管理及导游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旅游管理的基本理论、法规、方法能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饭店、旅行社、度假村等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服务及担任导游工作的中等复合型人才。
13、电子商务
主修课程:常用工具软件、现代商务、电子商务基础、物流与配送、基础会计、电子商务网页制作、网站建设与维护、网络建设与维护、网络营销、电子支付与结算、动画制作Flash、Fireworks、电子商秋数据库技术。
培养目标:培养面向商业、贸易、金融等企业,培养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从事商务信息搜集与管理、电子商务结算、运输、报关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14、计算机网络技术
主修课程:计算机网络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网络技术基础、网络互连技术、网站建设、计算机组技术实训、计算机网络工程与维护、计算机网络管理与应用二综合布线技术与工程、网络数据库管理与维护、Web编程技术。
培养目标:为网络企业、网络开发及管理、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培养网络专业技术人。
15、计算机及应用
主修课程:计算机网络技术、平面设计、VB语言、计算机应用及维护、动画设计flash、网页制作Dreamweaver、常用工具软件、AOOESS、计算机应用实训、INTERNET应用、数据库。
培养目标:培养面向计算机输出产业(公司)、制造业(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机房、办公计算机输出网络的管理维护、操作、计算机产品销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就业合同(样本)
甲方: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乙方: (学生)
为做好乙方的就业工作,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为乙方的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甲方对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较好、身体健康的乙方优先予以就业安排。
三、甲方为乙方联系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能够满足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普通毕业生月收入可达1200-1500元之间;
优良毕业生月收入可达1500-1800元之间;
优秀毕业生月收入可达2500元以上。
五、乙方在安置后的三年内,对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失业,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可免费为乙方提供安置服务;超过三年,则对乙方提供有偿安置服务。对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失业,甲方也可对乙方提供有偿安置服务,做到长期对乙方就业安置负责。
六、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就业安置服务后,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甲方所制定的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七、乙方若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对乙方就业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中途退学;
乙方在校期间严重违纪,被甲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乙方严重违纪违法,受法律制裁;
乙方自愿放弃就业或乙方自己联系就业单位;
乙方因其它原因造成未领取毕业证书;
乙方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乙方不服从甲方或用人单位管理,被用人单位开除;
乙方具有与其它异常行为或患有疾病,致使甲方无法为其安置就业。
八、乙方就业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若需离开,必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甲方不再对乙方就业安置负责,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自乙方领取毕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注册缴费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乙方: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安全协议书
甲方: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乙方: (学生)
丙方: (学生家长)
为了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当对在校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但甲方对乙方不承担监护职责。
2、甲方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巡逻,预防事故发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⑴、甲方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⑵、甲方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⑶、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⑷、甲方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法定情形的。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做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的事情,遇到可以避免的危险,应自觉避免危险的发生或消除相应的危险。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规定》(见附件),不得不假外出,或私自离校,凡有违反者,因此而造成的安全责任和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因特殊情况必须出校,需向甲方请假,待甲方批准后方可出校,乙方不得不假外出或翻越围墙,否则,造成乙方伤害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或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乙方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⑵、乙方行为具有危险性,甲方或甲方的教职员工已经告诫、纠正,但乙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⑶、乙方或者其监护人知道乙方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甲方的;
⑷、未成年乙方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甲方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⑸、乙方或者未成年乙方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5、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乙方伤害事故,甲方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⑴、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⑵、来自甲方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⑶、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甲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⑷、乙方自杀,自伤自残的;
⑸、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⑹、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6、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乙方人身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除外):
⑴、在乙方自行上学、放学、返家、离校途中发生的;
⑵、在乙方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⑶、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甲方工作时间以外,乙方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⑷、在乙方上学、放学、离校途中,不听从甲方委派人员的管理而发生的;
⑸、其他在甲方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7、若因乙方严重违规违纪,被甲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自乙方受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负。
8、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及实习单位的一切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实习生安全协议》和《实习协议》,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应严格执行操作室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操作、使用,离开操作室前应检查、关闭设备及电源,以免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若有违反,甲方除按《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外,乙方还应照价赔偿。
10、乙方应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人身保险,若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时,甲方协助乙方依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丙方应对乙方承担监护责任,应积极配合甲方加强对乙方教育和管理。
2、丙方知道乙方具有异常行为、情绪或者患有特殊病症应及时并如实告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3、丙方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甲方或甲方教师告知,丙方应迅速前往甲方并配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否则,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⑴、乙方在校期间严重违反甲方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教育、纠正,但乙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⑵、乙方患严重疾病的;
⑶、乙方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
⑷、乙方因违纪,给甲方或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⑸、其他意外因素造成伤害,需丙方协助甲方处理的。
4、乙方中途申请休学、退学,丙方应自行到校接送乙方,自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5、乙方因严重违纪被甲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丙方应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到甲方接乙方,凡逾期未到校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四、附则
1、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和纪律的管理制度、规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乙方违反规章或纪律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和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
1、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学生管理“十条红线”。
2、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关于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规定。
3、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甲方: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乙方:
法人代表: 丙方(乙方家长):
通讯地址:昆明金沙小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50216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管理“十条红线”
附件: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学生管理“十条红线”
(学生碰此红线给予开除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或未经请假离校一周以上,或请假后无故延长达一周以上者;
(二)、连续夜不归宿五次以上或累计七次者;
(三)、凡有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的组织、策划者,或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者;
(四)、以谈恋爱为名,品行败坏、行为越轨者或与异性同宿一夜以上者;
(五)、侮骂或殴打学校教职工者;
(六)、酗酒、因酗酒而引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为首者或赌博活动的组织者;
(七)、打架造成他人重伤,或打架后报复他人者;
(八)、无故拖欠学费达2000元以上者或用应缴学费进行巨额(500元以上)高消费者;
(九)、参与流氓团伙,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受治安拘留以上处分者。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年 月 日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关于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规定
1、学生不得翻越校门、围墙,不得攀登阳台、栏杆、水管、篮球架、树木及其他高层建筑。
2、学生不得在学校建筑物各楼台、阳台、房顶上玩耍、嬉戏。
3、学生在上、下楼梯时不得拥挤、抢道、打闹、追逐、跳跃、推人。
4、学生不得在室内生火、点蜡烛、油灯,不得私接电线。不得使用火炉、电炉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室内安全的其他电器,不得搁置和燃放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物品或摆放有毒物品。
5、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偷盗,不得打架斗殴。
6、学生不得互串男女生寝室,不得谈恋爱,不得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同居。未经学校允许,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7、学生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向楼下乱倒污水、垃圾,以防伤害他人。
8、学生不得靠近损坏栏杆,不得靠近危险建筑物,不得靠近高压或其他电力设施。
9、学生不得携带、保存管制刀具、棍棒等物品,不得损坏校内的公共设施、设备。
10、学生不得不假外出、无故旷课,不得在校内外惹事生非,不得违规、违纪,以防造成事故或其他危害。
11、学生不得下河、下塘洗澡、游泳。
12、学生不得将烟、酒或其他对身体有危害性的食品带入校内,不得饮用、食用过期、变质、变味的食品。
13、学生在寒、暑假离校返家时或上岗实习的途中,必须听从学校或带队教师的安排和指挥,不得违反学校统一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得单独行动或中途离开,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年 月 日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对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还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犯错需给予其他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等行为者,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宿舍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详见宿舍管理制度)。
第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旷课累计达12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54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72节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但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理者,按本条例第五条处理。
1、组织、策划者:
①组织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①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④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现场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作案工具者:
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②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7、侮辱、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含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者,加重处分。
8、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触犯刑律者,送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偷盗、骗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小偷小摸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务者除按价赔偿罚款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1、赔偿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赔偿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凡有敲诈勒索,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侵犯他人权利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凡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同时处以50元-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校纪,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酗酒引起打架、吵架,并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3、因酗酒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同时处30元-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恋爱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凡有非法与异性同居(不管是否发生性关系)者,一律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1、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识态度诚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并参照教务处《学生考试处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不服从学校和教师管理者:
1、不服从管教、顶撞师长,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不服从管教、辱骂师长,造成恶劣影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错态度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的。
第二十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评选,不得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记过以下(含记过)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处理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提出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述,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除外),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寄到该生所在地党政组织部门,在受处分半年后(留校察看一年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讨论后证明错误有所改正者,经学校审查后可撤销处分,其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存放于学校文书档案中,有立功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对表现差者,给予处分升级直至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科技信息工程学
年 月 日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沙路(金沙小区)
报名方式:打电话报名或QQ咨询报名、到招生办报名